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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企业发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枣庄市企业发展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系由枣庄市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党政有关干部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为己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沟通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企业管理人员与理论工作者之间的紧密合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紧密围绕枣庄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实际,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综合竞争力服务,为枣庄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本会活动要遵守的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枣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枣庄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枣庄市卓山高中【枣庄市华夏专修学院院内】。

第二章 业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推进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设和谐社会、创新型国家中发挥基石和主体作用。
  (二)组织企业管理人员与社会科学工作者、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就企业发展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交流和研讨。
  (三)举办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法律、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和讲座,为开发企业人力资源、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服务。
  (四)积极为企业提供咨询,牵线搭桥,促进企业之间合作交流;组织专题研讨,帮助企业总结经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反映企业呼声,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知名度。编印面向企业的刊物。
  (五)沟通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企业家的联系,开展内外经济信息交流,组织发布经济、科技等各类信息。
  (六)作好社会调查研究,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承接政府部门和企业委托的研究课题。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学术研究、信息交流、决策咨询、专业培训、科学普及,组织海内外考察学习。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枣庄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各种行业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中介服务组织、党政机关办事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沪机构,承认本章程,才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五)凡热心于企业改革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个人,(具有中级及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党政机关干部),承认本章程,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6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学术年会同期如开,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表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 务主管单位枣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枣庄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到期应当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应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6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坚持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不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有关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负责人任职条件的;
  (二)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者。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长办公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主持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办公室、经济综合部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右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经费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部分,将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决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另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枣庄市社联审查同意,并报枣庄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枣庄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枣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枣庄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枣庄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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